发表时间: 2022-12-29 17:21:10
作者: 迅应科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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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李2017年5月9日入职江苏常州XX设备公司,从事机械加工,月工资9800元。2020年3月份在工作中小李因为加工失误导致客户向公司索赔了8600元,为此和车间主管发生矛盾,公司要小李按照管理制度承担8600元损失,经沟通后小李接受承担5000元。公司人事部门为了防止小李反悔要求和小李签订“损失承担协议”,协议其中有一条表述为:乙方(小李)支付给公司5000元后公司不再增加其他要求。就此签订协议,小李持有一份。
协议签订后,公司担心小李心里不平衡,今后可能还会和他发生不可预料的情况,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最好的,于是公司HR以小李符合员工手册中的“给公司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制度,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”条款,并以“损失承担协议“为依据解雇了小李,解除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。
小李提出仲裁,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其他费用。案件经过终审判决,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支付小李赔偿金和工资、防暑降温费等86724元。
小李给公司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,虽然构成解雇条件,但是公司对其行为已经由“损失承担协议“处理,且约定”公司不再增加其他要求“。据此,再解雇属于增加了其他要求。基于该协议约定,公司对该损失的处理方式导致公司丧失了解雇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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